畅饮后忽然想外出游玩,将骑二轮摩托车的刘先生撞成重伤。刘先生将开车者彭某、乘车者刘某与事故汽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昌平区法院。日前,刘先生经法院审理依法获得了赔偿。
2011年4月2日17时20分,刘先生骑二轮摩托车行至昌平区昌赤路峪陵村口时,被告彭某驾驶了一辆小客车将它撞倒。经测试,彭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63mg/100ml。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,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
经过鉴别,刘先生颅脑损伤、左下肢功能完全丧失,已经构成了五级以上伤残,基本生活需要专人护理。
刘先生觉得,彭某在开车前遭到刘某之约而一同饮酒,刘某在彭某饮酒后仍放纵彭某开车并乘坐其汽车,未尽到劝阻义务。故刘先生将彭某、刘某和保险企业的诉至法院,需要赔偿有关经济损失107万余元。
庭审中,刘某称,自己不是实质侵权人,对事故的发生并没过错,不应当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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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觉得,被告彭某醉酒驾机动车与原告刘先生发生此次交通事故。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2万元的抢救成本。超越交强险限额的部分,应由被告彭某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告刘某不是此次交通事故的侵权人,且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被告刘某之间并无因果关系。法院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刘先生经济损失87万余元。